发布者:王寅萍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7日 9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2年12月4日中午姚某去A中山大道分店购物,进超市门时因A中山大道分店工作人员廖某要求姚某出示健康码,当天因姚某未带手机,在廖某与姚
某2拉扯过程中姚某倒地受伤。事发后姚某至武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五天,共计支出医疗费 33045.84元。
姚某提出鉴定申请后,经一审法院委托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于 2023 年4月 17 日作出鄂诚信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姚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伤后 180日:护理期为伤后9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后期治疗费为 3000 元或据实结算。
综上,姚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A中山大道分店、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A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中山大道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姚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92350元,深圳A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